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花样图案相似性认定标准(试行)
2014-04-09 08:4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轻纺城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纺织品花样纠纷处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精神,根据《关于加强中国轻纺城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几点意见》(绍县政办发〔2008〕107号)和《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法》(绍县政办发〔2008〕161号)要求,以花样图案创意艺术构成法则基本内容为准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轻纺城区域内纺织品花样图案间的相似性认定,按照本标准产生的认定结果,以及按照本标准方式由纺织品花样图案相似性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花样评审委员会”)所产生的评审结果可以成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纺织品花样图案相似性认定的依据或参考。认定或评审程序以及“花样评审委员会”章程由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花样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花样图案相似性认定或评审,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由“花样管理办公室”根据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认定或评审结果由“花样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
第四条 本标准认定花样图案相似性的核心依据与条件:
(一)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间相比较,画面效果是否产生明显的区别;
(二)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间相比较,是否改变内在彼此的相似性关联及改变的程度大小;
(三)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间相比较,是否改变花样图案构成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
(四)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具体认定时按花样图案构成元素所起作用、所占面积大小确定百分比;
(五)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间相比较,按照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宗旨结合相关领域的国际惯例,两个花样图案的构成要素相似度等于或大于70%可以认定为相似性花样图案;
(六)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间相比较,将花样图案花型元素进行了颜色变换的情况,依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必须需要该环节内容作为认定依据时,该项内容可以作为认定依据,但不能独立成为判定花样图案相似性的主要构成要件,可根据需要成为补充要件存在;
(七)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构成的元素取材于具有普遍性的人类共有图案素材,变化后的花样图案在原花样图案的基础上进行了升华,画面效果好于或超过原有花样图案效果,虽然取材于大众化普遍元素,但经过二次创新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创新的要求与宗旨精神,可以成为不具备相似性的依据;
(八)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进行相似性认定时,为了使评定证据链更加完整,使评审结果更加公正、权威,在必要时可以将案件中图案依附于的纺织品功能性应用使用效果,成品展示效果,特定环境下的使用美观度等也作为相似性认定的证据考虑范畴,其成为评审附属证据需要参与认定专家委员会集体确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要此项程序介入评判的当事方应书面提起申请,并作好相关实物证据及外观效果真实花样图像资料的提呈;
(九)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进行相似性认定时,花样图案构成元素及色彩均为单一的情况。情况一,当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元素都以均匀平铺或满底布局的情形出现时,只是在元素大小及排列布局上作出调整,符合本标准认定条款内容及相关相似性比例时,认定二者为具有相似性花样图案。情况二,当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图案一元素为平铺布局形式,图案二元素为定位布局形式,此种情况认定时须附加参考前一项内容综合认定;
(十)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进行相似性认定时,花样图案构成元素完全相同,只是在元素大小等细微处作出调整,但因花样图案附着产品应用领域或范畴上的不同,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事双方就两个花样图案相似性方面的认定产生异议时,适用本标准相关内容认定范畴,可以给予专业层面的相似性认定结果,但也仅限于此,至于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的附着产品在不同领域对当事方彼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经济利益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的认定,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畴之内,特此说明。
第二章 细则
第五条 对花样图案的仿制在具体实践中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简单的仿制,表现为两者元素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替换,至多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技术特征。复杂的仿制有对原有特征的改进,通过技术手段加入一定量技术特征,很少是两者特征完全相同的。以上所述具体而言,不外乎以下四种形式:第一种为两者元素特征完全相同;第二种为减少元素特征,即仿制的花样图案比被仿制花样图案缺少一个或部分元素特征;第三种为增加花样图案特征,即仿制的花样图案在被仿制花样图案上增加具有改进效果的新创造元素特征;第四种是替换部分花样图案特征,即采用被仿制花样图案中的大部分特征,而仅更换其中一两个或少量的原有元素,再用其他元素替代等诸多情形。
第六条 对于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属于人类共有的历史遗存且没有争议的花样图案创意原始素材或花样图案,对该原始素材或花样图案不加任何变化直接使用组成的花样图案,该花样图案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类似版权等方面的相似性争议,且产生争议的双方无法举证花样图案的归属,此种类型在技术层面缺少本标准相似性界定的实施基础(即创新性花样图案作品的认定条件和体现对花样图案独创性的倡导与保护的宗旨),因此不适用本标准的内容条款进行相关评定。
对于那些属于人类共有的历史遗存且没有版权争议的花样图案创意原始素材或花样图案,经创意人员融入个人思想而进行的再创新,使原始素材或花样图案的内在、外观造型等方面效果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经过创新这些素材或花样图案成为创意后新图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失去该原始素材或花样图案本源的独立性,进而产生新的视觉效果,这些创意结果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类似版权等方面的相似性争议,从技术层面具备本标准相似性判定区分的实施条件与适用范围,但产生争议的双方有各自举证的义务与责任。
花样图案创意人员凭自身的创意能力、创意技巧和创意构思而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花样图案作品;花样图案创意人员借鉴市场中的花样图案外观、内容,创造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新的花样图案作品,上述情形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类似版权等方面的相似性争议,从技术层面具备本标准相似性判定区分的实施条件与适用范围,但创意人员或花样图案版权拥有者应保留原始创意图稿和创意痕迹,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举证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完全相同的纺织品花样图案,即两组相比对的花样图案A与花样图案B在主体花型元素、附属花型元素、花样图案风格等方面完全一致,就称之为完全相同的纺织品花样图案。对于完全相同花样图案在市场上的运用,原创设计师应保留相应的设计手稿或者创作过程电子稿以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
纺织品花样图案的相似性认定标准具体可分为:
(一)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A、B)主体花型一致,或进行了一定量变化的情况认定。变化形式有:
1.将主体花型进行了扩大或缩小;
2.将主体花型进行了角度方位的调整;
3.对主体花型元素特征细节方面进行定量的添加或删减;
4.在主体花型元素不变的情况下,位置重新进行了排列;
5.在主体花型元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图案其他附属元素等。
上述变化方式以单个或多项组合变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A或花样图案B,但如果这种变化没有让花样图案A或花样图案B的画面效果产生明显的区别于他的结果,且不足以改变两个花样图案的相似性关联或花样图案构成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那二者依然属于相似性花样图案或相似性极高花样图案。另外,主体花型的相似性认定,视主体花型或主体花型组群在整幅花样图案所占的面积,所起的作用而定。主体花型相似率认定在10%至70%以下不等。
认定说明:
①按照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宗旨结合相关领域的国际惯例,两个花样图案的构成要素相似度等于或大于70%可以认定为相似性花样图案或相似性极高花样图案,其相似程度随着花样图案元素相似度数值的增加而逐步提升,直到100%的完全相同。
②花样图案是由若干构成要素组成,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在其各构成要素的几项存在相似性的关联,视各相似要素的相似率之总和来判断二者的相似性。
③花样图案的主体花型一致,增加或减少花样图案其他附属元素的情况;对主体花型本身元素特征细节方面进行定量的添加或删减的情况,变化后的主体花型所占花样图案面积增大,对花样图案主体效果作用增强,由主花型变成主体花型组群的情况;变化后的主体花型所占图案面积减小,对花样图案主体效果作用减弱,由主体花型变成附属花型及其他的情况,以上变化结果最终导致花样图案画面产生明显区别于他的效果,改变了两个花样图案的相似性关联,此种结果可以作为不具备相似性认定的依据。
④为了体现对花样图案设计独创性的保护与尊重,主体花型构成元素具有独创性且具有非普遍性的视觉特征,当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在该部分近似一致时,无论花样图案其他构成部分差异程度如何巨大,都应认定二者为相似性花样图案,但在具体认定时花样图案创作者或拥有者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独创性认定举证的义务;当主体花型构成元素是由设计人员经过对取自普遍存在的人类共有花样图案素材,并将各素材进行改变特征或加入设计人员创意思想的二次创意结果构成时,且创意结果具有创新性(创造出新的元素造型、元素排列构成等视觉效果,并在原有素材内涵信息属性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内容与变化)的情况,当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在该部分近似一致,无论花样图案其他构成部分差异程度如何巨大,也应认定二者为相似性花样图案,但在具体认定时花样图案创作者或拥有者必须向主管部门履行独创性认定举证的义务。
(二)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附属花型一致,或进行了一定量变化的情况认定。变化形式有:
1.将附属花型进行了扩大或缩小;
2.将附属花型进行了角度的调整;
3.对附属花型元素特征细节方面进行少量的添加或删减;
4.在附属花型元素不变的情况下,位置重新进行了排列。
5.在附属花型元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花样图案其他附属元素等。
上述变化方式以单个或多项组合变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A或花样图案B,使附属花型进行了定量的变化,但其变化结果不足以改变两个花样图案的相似性关联或花样图案构成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时,花样图案A和花样图案B仍然属于相似性花样图案或相似性极高的花样图案认定。另外,附属花型的相似性,视附属花型或附属花型组群在整幅花样图案所占的面积及所起的作用而定,相似率在10%至30%不等。
认定说明:
①附属花型元素作为主体花型的重要补充,在一幅花样图案中所占的面积,所起的作用仅次于主体花型图案。
②花样图案是由若干构成要素组成,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在附属花型构成要素存在相似性的关联,视相似率的程度最高不超过30%,该相似率数值可与整幅花样图案其他部分相似率数值之和来判断二者的相似性结果。
③花样图案的附属花型一致,增加或减少花样图案其他元素包括主体花型的情况;对附属花型本身元素特征细节方面进行定量的添加或删减的情况,变化后的附属花型所占花样图案面积增大,对花样图案主体效果作用增强,由附属花型变成主体花型的情况;变化后的附属花型所占花样图案面积变小,对花样图案主体效果作用减弱,由附属花型变成次花型及其他,最终导致花样图案画面产生明显区别于他的效果,改变了两个花样图案彼此的相似性关联或花样图案构成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此种结果可以作为不具备相似性认定的依据。
(三)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风格一致,或进行了一定量变化的情况认定。
花样图案的风格包括传统风格、现代风格、写实风格、抽象风格等。花样图案风格的界定是根据各花样图案构成要素的综合艺术表现而具体认定的。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风格一致,或者在个别的构成要素上进行了一定量的调整。花样图案风格的相似性,视花样图案风格对整幅花样图案艺术效果、艺术价值影响的主要程度和风格构成要素在整幅花样图案中所占的比例而定,相似率在10%至20%不等。
认定说明:
①花样图案风格可以是一个综合的感观认知,也可以是单个或多个占主导的花样图案构成要素的艺术感观与艺术表现的集中表相。
②在花样图案风格相似性界定中涉及风格构成要素的部分或组群与本标准其他条款的内容相重叠,应以所对应其他条款的内容执行,而不适用本条款所涉及内容。
③在花样图案风格认定涉及花样图案色彩表现等的内容,需要作为判断两个花样图案相似性的要件时,其相似率数值为10%到20%不等。
(四)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元素一致,而在花样图案的表现手法上进行一定量的变换。比如花样图案A花型的花卉采用的是撇丝的表现手法,花样图案B在花卉造型不变的情况下采用了点绘的表现手法,此种情况,可成为构成花样图案相似性评判构成要件之一,但相似程度视表现手法变化区域的面积和对整幅花样图案效果影响的程度而定,且相似率的程度最高为10%。
认定说明:
①疑似相似的花样图案表现形式常用为平涂、渲染、点绘、枯笔、撇丝等手法。
②本项所涉及的花样图案表现手法适用于相似性花样图案评判时,就花样图案本身而言其具有泛指的特点,一般依附于和成为描绘主体花型、附属花型或底图等的实施手段,可作为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认定时的一个构成要件,如果在判定内容及范围上与本《标准》其他条款内容形成重叠,应以所对应其他条款的内容执行,而不适用本条款所涉及内容。
③本项所涉及的花样图案表现手法内容只作为认定相似性的辅助要件,本身不具备独立成为判定相似性要件的可能,需要在花样图案其他部分认定的前提下作为补充条款存在。
④如果需要作为判断两个花样图案相似性的要件时,其相似率数值最高认定为10%。
(五)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元素一致,而在花样图案的各元素构成层次和排列顺序方面进行了一定量的变化。变化形式有:
1.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A的主花型元素是花样图案B花型的附属花型元素,而花样图案B的附属花型元素又作为花样图案A的次花型元素的情况。
2.原本花样图案A花型元素分布在两个或多个层次上,花样图案B将花样图案A中花型元素所分布的两个或多个层次进行合并成为一个图层的现象。
3.花样图案B将花样图案A花型原本分布在不同层次上的元素进行层次上的错位或层次前后关系上的颠倒的情况等,如果两个花样图案元素一致,而只是在花型层次上进行变化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相似性花样图案。
4.花样图案B对花样图案A花型的元素构成层次进行拆散或合并的同时增加或减少该层次上的部分元素,且其变化结果不足以改变两个花样图案的相似性关联或花样图案构成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的情况,依然认定两个花样图案具有相似性或相似性极高。综合上述所涉内容条款的相似性程度视其花型层次变化程度及对花样图案画面效果的影响程度而定,相似率在10%到20%之间不等。
认定说明:
①本项内容可作为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认定时的一个构成要件,如果在具体评定时内容及范围上与本《标准》其他条款内容形成重叠,应以所对应其他条款的内容执行,而不适用本条款内容。
②如果需要作为判断两个花样图案相似性的要件时,其相似率数值在10%到20%之间不等。
(六)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主体元素一致,而对花样图案的底图构成元素进行了定量的变化。变化形式有:
1.将底图构成元素进行了扩大或缩小;
2.将底图构成元素进行了角度的调整;
3.将底图构成元素进行了颜色的变换。该项不具备独立成为判定花样图案相似性的要件,但可根据需要成为补充要件存在;
4.对底图构成元素细节方面进行定量的添加或删减;
5.在底图构成元素不变的情况下,位置重新进行了排列等。
上述变化方式以单个或多项组合变化的形式作用于疑似花样图案。如果花样图案除了底图之外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且底图的变化不足以改变整幅花样图案元素的内涵信息属性或相似性关联,我们依然认定疑似相似的两个花样图案具有相似性;对底图部分相似性的认定为10%到20%不等。
认定说明:
①花样图案底图部分作为认定相似性的要件时,要满足底图元素变化对花样图案画面效果产生明显影响,才予以认定。
②花样图案底图部分变化只作为认定相似性的辅助要件,本身不具备独立成为判定相似性要件的可能,需要在花样图案其他部分认定的前提下作为补充条款存在。
③花样图案底图部分作为认定相似性的要件还需要满足花样图案本身比较复杂,具有多个画面层次且底图或底图组群内容作为一个图层存在的条件;单一层次的花样图案,底图与主体虽然区分明显,但底图为纯粹的色块,没有添加或少量添加其他内容对整体花样图案画面效果影响甚微,此种情况不予作为相似性认定的条件。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标准由“花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中国轻纺城纺织品花样图案相似性认定标准(试行)》已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由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3月7日发文(绍柯政办发〔2014〕29号)公布。
中国轻纺城花样版权登记管理保护办公室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轻纺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宣)
2014年4月4日
来源: 中国轻纺城建管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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