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加贸业务审批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6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6-8-25
【实施日期】2016-9-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以下简称"一般贸易配额证"),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5日
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资讯排行
- 第八届中国纺织非遗大会将于11月在海宁许村举办
- 北纬40度再现百强海城新质崛起,数智服尚续写霓裳西柳电商传奇
- “蕾”绽纺城·“丝”语全球|亚捷花边:探寻花边里的大世界
- 2024第十八届冷链产业年会暨第二届南亚东南亚冷链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在昆明举行
- 时尚产业流通转型升级路怎么走?无锡这场圆桌会议带来实用指南
- 智慧赋能!打造“新智+新质”产业电商新生态-纺织服装周刊
- 红棉国际时装周|让中国设计师品牌不再“独立”
- 环杭州湾现代纺织服装集群:建设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现代纺织服装产业标杆地
- 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漆颖斌:历久弥新,“生生”不息
- 产学研用 校企合作 助推产业设计创新升级
-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行动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生态管理
- 畅通外循环,越南采购团走进中国轻纺城市场
- 打造棉服品牌,助力乡村振兴
- 武汉时装周之今日非遗,变化中的新生
- 花禧乐纺织:乘国风之势而起,舞动时尚新姿